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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一窗口受理因服務介接所造成之障礙;另其單一窗口必須要有職務代理人,並有與單一窗口相同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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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受理障礙後,需於二個工作小時內以電子郵件方式回覆障礙原因、初步修復方式及初步障礙所需修復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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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障礙需於八個工作小時內修復;如無法修復,應以電子郵件方式說明無法修復原因及可完成修復時間;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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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修復完成後需以電子郵件方式或書面方式將障礙原因及修復方式正式回報給平臺管理人員,以利平臺管理人員通知客戶驗收並予以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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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服務介接機關之系統有變更或維修(定期與非定期) 需以電子郵件方式主動告知平臺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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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服務介接機關所訂定之規則改變(新增、修改、刪除)時,需提前於十個工作天前主動以電子郵件方式告知平臺管理人員並以電話聯絡方式確認,以利平臺管理人員需依服務介接機關所提之新規則做平臺系統衝擊評估;若衝擊評估報告建議平臺系統需配合做系統修正,服務介接機關新規則上線時程需配合平臺系統修正完成時程,不得自行上線影響平臺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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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介接機關需予於協助提供平臺維運人員有關服務水平績效之相關資料;當與服務介接機關相關之服務水平績效未達標準時,服務介接機關需配合平臺營運中心做相關的檢討與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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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服務應繳之費用項目及收費標準尚議;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新費率計收。前項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調整時,應以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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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供之網站內容如發生爭議事項或第三人以具體事證向營運中心主張該內容有侵權、賭博、暴力、色情、違反公序良俗或其他法令時,營運中心得暫時停用本服務並通知介接機關。前項情事如有違反法令、涉及法律責任時,由介接機關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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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接機關對其銷售或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如因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等發生爭議時,營運中心不負擔任何賠償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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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中心應維持本服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但介接機關自備設備者,應自行檢修。如因而影響本服務之使用時,營運中心得暫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導致之責任問題應由介接機關自行負責。介接機關使用本服務,如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除備忘錄有明訂外,營運中心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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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介接機關所提供之網站內容,基於人力及成本之考量,營運中心不負審查之責,如發生任何糾紛時,應由介接機關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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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介接機關人員因疏失或蓄意,致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資訊資產遭不當使用、洩露、竄改、破壞、刪除等情事,影響或危害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或專案客戶業務之進行時,服務介接機關應就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或專案客戶所受損害負賠償之責,如致他人權利受有損害時,服務介接機關亦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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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介接機關人員應對本專案相關資料負保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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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介接機關應善盡電腦主機設備保管及清潔責任,如有人為損壞情形,外部介接機關應負責修復及更換故障零件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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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固期間設備正常使用狀況下,若是設備發生故障,於接獲外部介接機關通知後,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應盡快派技術人員前往維修,外部介接機關應無條件配合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技術人員進行必要的檢修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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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介接機關如有搬遷設備之需求應事先通知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
如因搬遷行為所發生之一切損害,由外部介接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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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介接機關於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提供之設備儲存空間放置之資料若有違反法律者,外部介接機關需自負法律責任,並由中華民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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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介接機關於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提供之設備上儲存資料,自當定期製作備份資料,如因磁碟損毀,造成損失,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將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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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介接機關須遵守電信法規、智慧財產權、中華民國法律及網際網路國際慣例相關規定,如有違規定則視同違約,外部介接機關須自負所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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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業務終止時,即同時終止外部介接機關標的物使用權,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有權收回標的物,並立即刪除伺服主機內磁碟空間中所有資料,外部介接機關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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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介接機關如有利用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提供之設備從事下列行為者,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得暫停其使用,並由外部介接機關負一切法律責任,必要時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將主動配合檢調單位進行調查,並暫停外部介接機關使用本系統。
1.散播電腦病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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